导语:国际律师事务所Harris & Moure联合创始人丹·哈里斯(Dan Harris)周三在《福布斯》网站发表博客文章,对最近一年来中国公司频繁遭到美国公司起诉进行了分析。哈里斯认为,中国公司在美国赢得越来越多的商业机会是遭到竞争对手起诉的一个重要原因。 以下为丹·哈里斯博客内容: 大约从去年开始,美国公司起诉中国公司的案件越来越多。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美国公司和中国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越来越频繁。 ·诉讼并不是发生在两家公司刚刚建立业务关系之后,而是之后的几年内,双方的关系不可调和,达到了起诉的地步,不通过法庭干预无法解决。 ·经济滑坡通常会增加两家企业关系恶化的可能性,并导致法律诉讼。 ·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美国获得越来越多的业务机会,这增加了遭到法律诉讼的可能性。这也是越来越多美国公司起诉中国公司的一个主要原因。 ·中国公司倾向于聘请一些不知名的律师,因为他们不愿出高价聘请知名律师。 ·中国公司并不认真对待诉讼案件,因此有时在法庭上因未遵守美国的证据开示(discovery)法规而遭遇麻烦。 许多诉讼案件涉及到商业机密或知识产权,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最近刚刚发生的摩托罗拉起诉华为,称华为盗取其商业机密。《华尔街日报》在一篇文章中称:“这将颠覆华为多年来塑造的创新者形象。” 在这些诉讼案件中,中国公司往往占据下风,主要是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如何处理这些诉讼,就好比他们在海外市场经营时,采取与国内同样的经营方式。 其实,美国的诉讼和中国的诉讼是不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诉讼案件在中国处理地很快,通常3个月即可结案,而在美国可能需要3年的时间。 ·通常,在美国的法庭上,任何观点都以证人为主,而文档证据虽然也很重要,但不如证人重要。而在中国,文档证据比证人的证词更可信。 ·在美国,一方对另一方提起诉讼后,通常可以通过证据开示从另一方获得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而在中国,诉讼发生后,一方不可能再从另一方获得证据,而只能拥有起诉前已经获得的一些证据。 ·在美国,别指望可以贿赂联邦法官。 所有的这一切往往导致中国公司陷入绝望境地,而他们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未能恰当地利用时间和金钱。 ·未能理解证据开示法规的重要性。 ·未能聘请知名的法律顾问。 ·未能了解即使拥有了知名律师,也不能保证胜诉。 总之,中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经营,必须要习惯于被起诉,更重要的是,要知道自己已经不在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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